市民小陳在泉港區某超市購買了價格為1元的香脆面6袋,結果發現香脆面已過期幾個月了。經初步協商,超市方面僅同意以商品價格的10倍來賠償小陳,于是小陳將超市起訴至泉港區人民法院。近日,法院判決超市賠償小陳1000元。
泉州網3月17日訊?(記者 林志安 通訊員 莊一虹 孫綺)市民小陳在泉港區某超市購買了價格為1元的香脆面6袋,結果發現香脆面已過期幾個月了。經初步協商,超市方面僅同意以商品價格的10倍來賠償小陳,于是小陳將超市起訴至泉港區人民法院。近日,法院判決超市賠償小陳1000元。
案情
買了6袋過期香脆面
顧客索賠1000元
記者了解到,2022年12月,小陳在泉港區某超市購買了4袋香脆面,價格為4元,他通過微信向該超市轉賬支付4元,超市未出具購物小票。后小陳發現該商品外包裝的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10日,保質期為6個月,商品已過期。
為了固定證據,小陳于次日再次到該超市購買同款香脆面2袋。小陳與超市協商要求賠償1000元,但超市方面僅同意以商品價格的10倍來賠償。
因協商未果,小陳將該超市起訴至法院。
審理
售出食品超過保質期
超市未履行法定義務
法院經審理認為,原告小陳作為消費者提交了付款憑證、錄音錄像和商品實物等證據,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,證據已經形成鎖鏈,充分反映主張事實,可以作為定案依據。而超市作為食品銷售者,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,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,及時檢查待售食品,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。
法院認定案涉食品為超市出售的,且食品出售時已超過保質期,超市未履行法定義務,應當認定超市銷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
據此,法院依法作出超市賠償小陳1000元的判決。
說法
未盡義務認定為“明知”
適用懲罰性賠償
法官介紹,食品生產者與食品經營者是食品市場的兩大主體,《食品安全法》針對生產者和經營者在食品市場不同的地位和作用,規定了不同的義務以保障食品安全。
對于食品經營者,《食品安全法》規定的主要義務為進貨查驗義務和安全貯存義務。食品經營者如果未能履行上述法定義務,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可以認定為“明知”。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,全力維護人民群眾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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